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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扩张之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人孔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自愿收购是指收购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定的时间内进行的收购。而强制收购是由于大股东持有某一人孔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时,由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要约而进行的收购。这两者的划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相对的,因为上市公司收购从法律上说是以行为人的自愿为基础条件的。任何一次收购,都是收购人依法实施的有计划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行为,即使是持股比例达到强制收购的程度,多数情况也属于收购者计划中的事。而且即或是强制收购,法律也 程度地尊重了收购人的意愿。如我国《证券法》第8 1条 规定,人孔投资者“强制义务”的产生,除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这一条件外,还必须有“继续进行收购”的意愿,这在一定程度上 尊重了投资者自身的意愿。
人孔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很难通过账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则是反映目标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信誉不易,改变人孔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 难。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其实无异于为自己加上一条沉重的锁链。
                    2. 资本扩张之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3. 民营企业收购之部分收购和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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