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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用视镜产品现场验收

 

验收规则
1 使用单位有权按DL543标准的规定,对到货的水处理用视镜要求检验。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检验员证,如使用单位无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应委托部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
2 视镜在现场进行设备质量检测工作时,至少应有两人参加,并应由熟悉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与质量负责人。
3 现场检测所用仪器,都应有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并贴有“合格”或“准用”证标记。
4 视镜原始记录不能用铅笔书写,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应有检验人与校核人签名。
5 由检测机构填写的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填写,不允许 改,并需有检验人员及质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盖上公章方能生效。
6 视镜检验报告应向委托单位发送一份,留档一份。
7 当供需双方对视镜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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