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椭圆形封头订货技术条件
2014年12月02日
沧州五森管道有限公司
K.l在封头订货技术协议中采购方应明确规定所需封头的全部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封头规格(名称、类型代号、公称直径、名义厚度、 小成形厚度).可用封头设计标记的形式注明;
b)考虑封头成型工艺等减薄时封头加工的投料厚度应在订货技术协议中约定;
c)封头与筒体对接的基准为外圆周长或内直径,应在双方订货技术协议中确定,
d)如果直边高度与本标准中6.3.10规定不同时,应在订货技术协议中注明;
e)封头材料及复验要求;
f)制造及验收的执行标准;
g)应提供相应封头的设计图纸(必要时);
h)热处理的要求.
i)无损检测的要求;
i) 晶间腐蚀的要求(必要时);
k)压力容器的类别;
1)对于分瓣制作的封头,应约定交货状态(整体、分瓣、预组对等)以及验收拄术要求;
m)对于平底形封头,应约定制作及验收技术要求(如平面度);
n)标识要求(本标准中6.1.5、6.1.6、6.1.7);
o)油漆、包装与运输要求(本标准中第8章);
p)其他订货要求(如抛光、酸洗等)。
K 2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封头的类型厦型式参数的标注,可参照本标准的标注方莹,由封皿制造厂自行确定。
K 3不同于本标准中的以及超过表4、表5范围(如倾斜度、外圆周长公差、内直径公差等)的要求,应在订货技术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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